保险业重启员工持股计划 资管、互联网公司放宽-当前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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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可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及财务状况较为稳健,应满足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计划实施最近一年公司保持盈利等时间限制。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不受经营时间限制。  实习记者 王丹丹、  本报记者 黄斌 北京报道  7月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可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及财务状况较为稳健,应满足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计划实施最近一年公司保持盈利等时间限制。  但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不受经营时间限制。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介绍,“根据资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特点以及为了支持创新”,这两者不受经营时间限制。  根据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  资金来源上,所需资金可来源于员工薪酬及其他合法收入;持股比例上,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单个员工不得超过1%。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不得超过5%。  员工持股曾一度被叫停  员工持股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我国在8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员工持股制度。2006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员工持股制度的规定,标志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顺利开闸。  保险业很多公司如国寿、平安、人保等都曾积极推出过以股权激励为主要形式的长期激励计划。还有不少中型公司,如合众人寿、民生人寿等公司都曾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然而之后随着一系列矛盾和弊端的暴露,国资委、保监会、财政部分别叫停了相关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2002年到2004年,以管理层收购的员工持股方式在国企改革中十分流行,但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表示,“国企改制中存在着内部人员通过员工持股等方式变相控制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现象”,而2005年的“郎顾之争”引发了国有资产流失大争论,监管层叫停了大型国企的员工持股计划。  2008年1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违禁发放薪酬并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009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机构负责人薪酬,同时第四点规定,“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两个通知中均规定要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保险业内在需求较大  根据通知规定,持股员工可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持股期限上,保险机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在管理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权、资金未委托财产,管理方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及以上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以下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以人力资本创造价值的企业,当前的人才战愈演愈烈,各公司纷纷以优厚的待遇来争夺人才,频繁跳槽、恶意挖角现象时有发生,人员流动性大,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朱俊生表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不仅可以长期激励员工,甚至可以作为‘金手铐’,可以有效留住公司核心人员,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可见,员工持股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可以把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进行有效的捆绑,建立保险机构和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和行业竞争力。  员工持股也是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需要。相对于事后的检查,员工持股作为事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影响与监督核心管理者的行为。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股独大”的问题,可以有效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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